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國盛模座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馨萱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3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浩暉工業有限公司 李樺棋 台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11年3月5日31,500元TA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