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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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585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雲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之事項利息起算日「自如附表所示起」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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