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9號原告 巫孟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冠興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葉冠興之真正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查得資料提出更正起訴狀並附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33元,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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