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 江福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馨萱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3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5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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