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51號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務人 陳建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零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