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交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交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交簡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志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志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4年度速偵字第237號││被告温志文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嘉義縣○路鄉○路村○路○○○○號││居嘉義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温志文明知喝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自民國104年2月9日9時許起至12時許止,││在嘉義市○○○段北園國中內飲酒後,竟仍基於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嘉義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查,於同日17時21分許││,以吐氣法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依證據一:被告温志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證據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檢察官王振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書記官謝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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