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5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聲請狀漏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5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聲請狀漏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