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羅步元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森葳國際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肆佰零玖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零肆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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