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昇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鎮○○里○鄰○○路○○巷○號十樓之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