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絲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案(104年度執聲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282號被告詹絲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中之絕對義務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3年度偵字第13282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61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屬前述商標法第98條之物,已據本院調取上開偵卷核閱屬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警刑八字第000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0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仿冒商品│數量│├──┼────┼────┼───┤│1│迪士尼│上衣│14件│├──┼────┼────┼───┤│2│迪士尼│項鍊│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