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21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常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完整之契約內容。
2、每月之保全費用為3,500元,債務人共積欠4個月,計為14,000元,為何請求債務人支付14,7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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