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4日上午12時1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4日上午12時1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