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0000000.
甲0000000.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己○○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
3法定代理人桃園縣政府縣長丙○○非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00000000000000(男,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即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甲00000000000000000(女,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八日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共同收養丁○○(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