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七號聲請人 趙美伶 趙泗天 之承.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趙泗天於再審程序中死亡,其繼承人趙美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趙美伶聲明承受訴訟後,於一○一年六月八日送達該裁定予趙美伶,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瑞祥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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