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一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九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日生效。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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