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 陳許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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