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 石明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蔡鳳嬌 訴訟代理人 黃曦琴 訴訟代理人 曾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