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6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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