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25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王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明昇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1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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