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392號上訴人 柯瑞哲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桂 民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