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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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再發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法院核發之准許第三人 黃振賢 對債務人許再發之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之移轉命令。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