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歐美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黃聖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確定,並由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4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110年5月7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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