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洪龍 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新臺幣)│(或到期日)│├──┼────┼────┼────┼─────┼─────┼──────┤│1│ 李秀貞 │臺北市內│ 洪龍居 │FA0000000│101,500元│104年8月25日││││湖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