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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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啓祥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被告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杜祥」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杜啓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