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102號債權人 魏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克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謝亞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提出票號CN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號之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