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7號
原 告 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 律師
被 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