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7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正確之被告姓名、地址、合法之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首揭期限內補繳之。
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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