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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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寅○○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被告乙○○死亡)被告乙○○之繼承人癸○○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己○○住台北市○○○路○○○巷○號甲○○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之一辰○○○住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五樓兼被告壬○○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辛○○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二樓戊○○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丁○○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三樓丙○○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被告丑○○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卯○○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庚○○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子○○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午○○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簡阿波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巳○○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戌○○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酉○○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未○○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亥○○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癸○○、己○○、甲○○、辰○○○、壬○○、辛○○、戊○○、丁○○、丙○○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查報癸○○、己○○、甲○○、辰○○○、壬○○、辛○○、戊○○、丁○○、丙○○被告乙○○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丑○○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李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