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壹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等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