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 律師被上訴人新美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王正喜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明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應更正為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八十七年重上字第八十六號,係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宣判,惟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均誤載為八十七年三月七日,係屬誤寫。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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