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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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顏銓宏 被告 顏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一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漏未記載「訴之聲明」部分,惟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係記載「新臺幣2佰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二、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惟原告提起本件請求,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起訴即有不合程式之情,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或被告做何事),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