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對人 范憶婷
債務人 黃瑋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黃瑋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及其衍生費用,包括借款、買賣價金、租金、票據、承兌、貼現、墊款、連帶保證債務、手續費、回贖、應收帳款業務、債權讓與,設定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7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黃瑋柔、第三人健祐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03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7月26日及債務人黃瑋柔、第三人廣安交通有限公司、 林俊良 、 萬秀蓮 等人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08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4日之本票共2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9,335,500元。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范憶婷,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2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軍福
198
798.80
100000分之258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21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1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六層74.43
合計74.43
陽台7.34
雨遮3.67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92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54(含停車位編號03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7、停車位編號03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7)、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23.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