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

聲請人 楊明曜

代理人 林書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芳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