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請人 彭芊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素楨 等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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