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請人 彭芊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素楨 等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請人 彭芊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素楨 等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