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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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