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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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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