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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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9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林永祥 律師
被 告 汶鴻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汶鴻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營
業所「台北縣土城市○○路○○巷○號5樓」記載,應更正為「桃園
縣○○鄉○○路○○○○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