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6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麗滿
丙○○
被 告 甲○○
主文
本件應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2月27日下午2時13分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