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小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四五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
個月以內之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
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4日簽立「U-L
IFE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循環使用額度,借款期間依契約
書第2條規定,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1年。利率按契約書第4
條規定,自核貸日起,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增加年利率9.7%
,目前以年利率15.345%計算。約定還款方式依契約書第9條
所示,雙方合意以每月10日為還款日。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
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依契約書第10條,除按約定利率
給付遲延利息外,另自違約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
率20%,加計違約金。被告自95年10月13日起未依約繳付本
息,欠款新台幣(下同)97,494元,嗣後被告參加「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由最大債權銀行永豐銀行與被告
於95年11月30日簽署協議書,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雙方
合意以本金98,525元按月分期繳付本息,如被告未依協議清
償,依上開協議書第3條規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且該協議視同無效,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
辨理。被告與原告協商後僅給付部分金額,自96年9月21日
後即未依約清償,現仍積欠原告本金91,206元,依據消費借
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目前工作並非穩定,無法一次清償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前述之事實,業經其提出現金卡契約書、申請書、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含無擔保還款計畫
書、利率表各乙份及還款明細共3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屬實。至被告辯稱無法一次清償云云,並不妨礙原告請
求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台
幣(下同)1,000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 李明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