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簡字第4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甫被告劉滿珠被告陳錦川被告黃賴美秀被告 葉雅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0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檢附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茲補正該附表二如後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謂:「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更正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惟於附表部分卻漏未檢附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顯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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