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正榮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 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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