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97號原告香港商利鏗實業有限公司
廈8字A兼法定代理人 徐標揚 原告 林潔嫦
郭錦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魏妁瑩 律師被告奧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永蜂 被告 林經國
李吳富
吳瑞敏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按董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起訴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原告起訴確認被告間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雖屬不能核定,然性質上仍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曾益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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