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池漢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池漢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池漢乾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池漢乾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繳納保證金額120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在案,其後被告經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因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案執行,且因案通緝中,顯因逃匿未到署接受執行,並且現已逃匿而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存卷為證,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12月16日刑事庭保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4日北檢大顛緝字第4321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