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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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97號聲請人祐豐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成 訴訟代理人 唐子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倚昌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民國99年7月│6,193元│0000000│││高榮順│社中正分社│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