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乙○○不知悔悟,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十三時起至十七時止,在臺中縣太平鄉詳細地址不明之自強新村內飲用數量不詳之米酒及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由臺中縣太平市○○路往臺中市方向,欲至亞哥花園附近參加朋友喜宴,嗣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其騎乘該重型機車行經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巷口時,乙○○因不勝酒力致操控能力降低,注意力欠佳,不慎撞擊對向由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雙方當場人車倒地,造成甲○○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部及頸部挫傷、左側肘部挫傷併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甲○○告訴),乙○○自己亦因此車禍事故受有頭部外傷併鼻撕裂傷、背部挫傷等傷害。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將乙○○、甲○○送醫救治,且測得乙○○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九三MG/L,因而查獲。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㈡酒精濃度測試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一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照片八張、診斷證明書二份附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