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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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甲○○
所)被告乙○○上列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5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