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 蘇怡嘉 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聲請費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1,5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關於聲請人成立債務清償方案部分:㈠請陳報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9
號案件所認可之協商清償方案,每月償還玉山銀行及兆豐銀行的還款金額,各是多少(請提出還款附表)?㈡聲請人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再扣除依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9號案件所認可之協商清償方案金額,聲請人每月尚有多少餘額可供清償其他債權人?㈢聲請人與玉山銀行及兆豐銀行為債務協商時,聲請人明知尚
有其他多家債權人,且裕融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已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中。聲請人為何未一併對全數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協商或聲請更生,僅選擇與玉山銀行及兆豐銀行為債務協商?㈣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9號案件
所認可之協商清償方案,目前是否仍在按期履行?如否,聲請人是否主張毀諾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三、請提出積欠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於扣除二手車遭追回後抵償後所剩餘額為何?並請提出目前每月遭扣薪9,909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與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記事不得省略)。
六、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每月薪資收入之薪資證明(薪資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就聲請人提列各項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請提出所提列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相關明細單據,並就其中:
㈠遭強制執行之金額及房租部分,陳報是否仍列為必要支出項目。
㈡油資費部分,陳報係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往返何處之支出。
㈢雜支部分,陳報支出之項目明細,若為家庭共同支出,應陳
報是否由同住之人共同分擔?若有,分擔數額為何?若無,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㈣銀行前置協商約定還款費用部分,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協議書。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9年3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目前是否每月仍遭扣薪,強制執行債權人及每月扣薪金額分別為何,另除該強制執行案件外,有無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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