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3號債權人王佩泓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澎湖縣白沙鄉赤崁國民小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證據釋明本件請求之存在及請求金額新台幣58,227元之計算式。
因所提出之教育部書函,僅係將台端原所聲請之事項函轉權責機關作適當處理,尚不足釋明上開事項之存在。
(二)說明本件請求是否基於與債務人間之聘任關係而生。
因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係公法上關係,如有爭執或請求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或提起行政訴訟解決,不得依民事督促程序請求。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