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叡 即 張志瑋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叡即張
志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惟
被告陳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8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