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AVW-3201號車輛駕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