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07號
原告 王忠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告 蘇旗騰 (即安南區海南段747地號土地承租人)
蘇昱豪 (即安南區海南段747地號土地承租人)
王國隆 (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王梅花 (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王云秀 (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蘇王赺 (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王國忠 (即安南區海南段749地號土地承租人)
蔡鴻龍 (即安南區海南段753地號土地承租人)
蔡文通 (即安南區海南段753地號土地承租人)
蔡進祥 (即安南區海南段753地號土地承租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00 蔡淑芬 (即安南區海南段000地號土地承租人)
杜登城 (即安南區海南段754地號土地承租人)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被告 陳義明 (即安南區海南段752地號土地承租人)
陳益忠 (即安南區海南段752地號土地承租人)
陳亮憲 (即安南區海南段752地號土地承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3萬4168元(1573元×1801.76平方公尺=
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請一併具狀說明:是否補正陳益忠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稜鈞